道道網訊 近年來,一些職業索賠人借助投訴平臺、來電來訪等方式惡意舉報,使企業苦不堪言、監管部門疲于應對,既損害了企業權益,擠占了維權渠道,又占用了社會資源、擾亂了市場秩序。
為此,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臺的《市場監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重點舉措(2024年版)》(以下簡稱《重點舉措》),將依法規制職業索賠行為作為重要內容。《重點舉措》強調,要依法規制職業索賠行為,對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要從嚴審查,準確把握投訴受理范圍、舉報立案條件等。要結合違法行為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影響法律實施效果的因素,科學確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
依法規范牟利性“打假”
惡意職業索賠行不通了
實際上,社會各界呼吁規范“職業索賠”的聲音此前就已引起國家層面的重視。
2019年5月到2019年9月,中央接連3次發文表態,打擊通過惡意舉報非法牟利的行為:
5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出“對惡意舉報非法牟利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8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切實保護平臺經濟參與者合法權益,打擊以“打假”為名的敲詐勒索行為。“依法規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賠行為。”9月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也透露類似的信息。
為何對規范“職業索賠人”這一群體行為的呼聲日益高漲?
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統計,2023年共監測2.4萬個“職業索賠人”發起73萬件索賠投訴,其中以食品為由的惡意投訴就有22萬起。以打假為名、行牟利之實的職業打假人,會對營商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其危害不可小覷。
針對牟利型職業打假團伙化、專業化、規模化的趨勢,《重點舉措》強調要“依法規制職業索賠行為”。這表明,監管部門已將職業索賠與正常索賠進行區分并加強管理。
根據《重點舉措》規定,要依法發揮懲罰性賠償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作用。通過夾帶、調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賠償或者敲詐勒索的,不適用懲罰性賠償,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要從嚴審查,準確把握投訴受理范圍、舉報立案條件等。強化投訴舉報大數據匯總分析,探索跨地域、跨領域通報協作、并案處理、并案告知等。
嚴格落實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瑕疵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完善具體制度措施,細化列明不影響商品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范圍。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于經營主體和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惡意索賠、職業索賠采取《重點舉措》的上述舉措,有利于提升執法的質效,穩定經營主體預期,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同時,這也意味著職業打假人被戴上了“緊箍咒”。
細化處罰事項范圍標準
堅持過罰相當比例原則
“拍黃瓜”雖是一道“家常菜”,此前卻一度成為“職業打假人”最愛舉報的項目。究其原因,是因為“拍黃瓜”之前屬于食品監管中“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的特殊類目,需要辦理專門的食品安全許可,要求餐館擁有不低于5平方米的制作涼菜的專間。我國餐飲業中有很多小經營主體,眾多小餐館沒有條件設置冷食制作專間,這讓部分“職業打假人”嗅到了“商機”。
據公開報道,有人在一年內以“無證拍黃瓜”為由向1000多家餐飲店提出高額索賠。類似這種“借黃瓜打假”的行為占用了商家、執法機關不少精力和公共執法資源。
為此,《重點舉措》規定,出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和食品安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指導地方制定完善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減輕處罰清單,依法細化不予處罰、減輕處罰事項范圍和標準。堅持寬嚴相濟,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此外,為適應食品經營安全的新形勢,解決食品經營安全領域的新問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還修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通則》),提出優化食品經營許可要求。以新修訂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為基礎,在簡化食品經營許可程序等方面進行拓展,《通則》針對“拍黃瓜”“泡茶”等簡單制售安全風險較低的食品,明確可以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適當簡化設施設備、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標注簡單制售,明確設置專間或專用操作區的具體情形,充分釋放改革紅利,營造便民利企營商環境。
打擊、規范“職業索賠”亂象只是表象,其目的還在于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建立和維護秩序井然、公平規范的市場秩序。
為此,《重點舉措》提出,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指導地方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堅持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對食品小作坊、小攤販、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主體的處罰,要結合違法行為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影響法律實施效果的因素,科學確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避免“小過重罰”“類案不同罰”。研究制定市場監管領域執法辦案指南,對容易引發爭議的領域加強分類指導。加快建立和推行市場監管領域案件指導制度。
完善機制暢通舉報渠道
發揮“吹哨人”監督作用
規制職業索賠行為不代表摒棄社會監督,依法、依規進行打假、索賠、維權,在市場上也能起到社會監督的良好導向。市場監管部門多次提出鼓勵“吹哨人”舉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發揮懲罰性賠償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作用。
2021年8月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對外公布了《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重點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四個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亮劍”。
《暫行辦法》規定,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即舉報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獎勵金額最高可達100萬元。
據了解,此次《暫行辦法》的出臺,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成立后首次對舉報獎勵機制進行修改,旨在更好地服務市場監管體制改革,提升監管執法和消費維權效能,保證法律法規實施的嚴肅性。
2024年9月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又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對于“內部舉報人”的相關權益給予了全面而細致的保護:內部舉報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線索,屬于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危害程度大、社會影響廣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隱患、協助查處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征得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按上述《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